家長園地

家教會會章及組織

會章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正慧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正慧小學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香港新界上水清城路六號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正慧小學

 

(三)     宗旨:

  1. 建立家長與學校溝通的渠道。
  2. 鼓勵家長對校政及教育事務的參與。
  3. 提供家長教育的機會。
  4. 凝聚家長及教師的力量,增進教育的果效。

     

(四)     會員:

  1. 當然會員:本校校監、校長及在職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2. 普通會員:凡在本校肄業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3. 資深會員:凡前佛教陳式宏學校上午校或本校畢業生家長樂意參加本會者,可申請為本會資深會員。
  4. 永久會員:凡一次過繳交三年會費的資深會員,可自動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五)     權利與義務:

  1. 本會會員享有本會的一切福利。
  2. 當然會員及普通會員均有選舉、被選、動議、表決及參加一切由本會舉辦的活動等權利。
  3. 資深會員及永久會員只享有參加一切由本會舉辦的活動權利。
  4. 會員均有遵守本會會章,接受會議決案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六)     提名或選舉供註冊為本校家長校董 :

  1.   每名會員可提名乙名現有家長為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候選人
  2.  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參選或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如: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
  3.  選出供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的選舉,須按照教育條例及本段舉行:
  • 選舉須由選舉主任主持。選舉主任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會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14天,向所有家長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須:

    (a) 指明─

    ●家長校董選舉人資格和職責

    ●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

    ●提名期限

    ●提名方法

    ●投票日期

    ●點票日期 及

    ●公佈結果日期

  •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簡介。
  •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 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選舉主任會以抽籤方式決定。
  • 本會須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家長校董。法團校董會則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法團校董會校董。
  •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此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七)     會費

  1. 於新學年開始,每一位學生家長均屬普通會員,其子弟須每年於上學期初繳交會費。中途退學者,會費將不獲發還。
  2. 除當然會員及永久會員外,每位普通會員及資深會員須繳付年費,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繳交。
  3. 所收會費將用作本會推行會務的經費。

 

(八)     執行委員會:

委員會組織如下:  主席 (1人), 副主席 (2人)

    會籍 (1人), 文書 (2人)

    司庫 (2人), 課程 (1人)

    稽核 (1人), 活動 (2人)

    聯絡 (2人), 總務 (1人)

  1. 本會會務將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校監、校長、教師及家長會員共十七人。校監、校長則為顧問。
  2. 校監及校長為當然委員,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家長委員則在周年大會時由會員以表決方式選出。
  3. 委員會各幹事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
  4. 執行委員會每年須最少開會三次,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5. 除當然委員外,各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6. 執行委員會委員因子女畢業者,經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推薦及通過,邀請其成為執行委員會增選委員,協助會務,惟並無選舉及被選權。

 

(九)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1. 主席
    • 主要與校方聯絡及作為對外的代表
    • 擬定周年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議程。
    • 召集及主持周年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 領導家教會的工作方向。
    • 監督決議的執行。
    • 代表執行委員會向其他會員報告工作情況。
    • 負責簽署本會賬戶支出。
  2. 副主席 :
    • 當主席因事缺席時,或不能履行其職務時,副主席暫時替代其職務。
    • 協助主席執行會務。
    • 負責簽署本會賬戶支出。
  3. 文書:
    • 協助會務及行政。
    • 協助主席發出會議議程及紀錄。
    • 撰寫會議紀錄。
    • 其他會務的文書工作。
    • 作為校方代表的文書負責簽署本會賬戶支出。
  4. 司庫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在周年大會呈報已稽核的財務報告。
  5. 總務:
    • 負責本會一切工作事務。
  6. 活動:
    • 推動會員聯誼活動。
    • 拓展會員福利。
  7. 稽核:
    • 負責稽核本會各項財政收支。
  8. 會籍:
    • 負責本會會員會籍事項。
  9. 聯絡:
    • 聯絡會員出席家教會活動及會議。
    • 組織家長網絡。
  10. 課程:
    • 負責統籌本會舉辦之興趣班及課程。

 

(十)     會議:

  1.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六至七月間舉行,並選出該年度的執行委員會。會議通告連議程須於在大會舉行前兩星期前發出。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五十人。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多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2. 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則須延期舉行。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3.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半數以上的 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十五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的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的程序與召開周年會員大會相同。

 

(十一) 會章之修改與本會之解散

  1. 除本節(2)、(3)兩項外,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2. 本會解散基於以下情況方為有效:
    • 若得三分之二的會員同意解散 ; 或
    •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正慧小學校董會於諮詢執行委員會後決定解散本會。
  3. 如本會解散,其原有之資產須交由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正慧小學法團校董會處理,惟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十二) 債務承擔:    執行委員會所有成員均不須承擔任何與本會債務有關的法律責任。